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08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91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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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建立交易控管機制,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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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商向客戶銷售結構型商品,應事先取得客戶同意書且不得併入其他約據之方式辦理。客戶並得隨時終止該銷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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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最近一年內從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列商品交易筆數低於5筆、年齡為70歲以上、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以下或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之客戶,證券商不得主動以當面洽談、電話或電子郵件聯繫、寄發商品說明書等方式進行商品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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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商與符合前款所列條件之客戶進行結構型商品交易前,應由適當之單位或主管人員進行覆審,確認客戶辦理商品交易之適當性後,始得承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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