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08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91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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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一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其銷售對象應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或曾從事金融、證券、保險、期貨等相關行業之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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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之交易經驗係指客戶或經法人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曾承作或投資單項或組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結構型商品、境外結構型商品、槓桿保證金契約、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投資型保單等交易之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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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銷售對象應具備之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證券商應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但客戶從事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其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證券商得以客戶聲明或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