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7084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914號函)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向客戶告知可能涉及之風險,應說明下列事項:
    1. 一、該結構型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2. 二、該結構型商品因證券商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3. 三、該結構型商品因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4. 四、該結構型商品之最大損失金額。
  2. 證券商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提供風險預告書,其內容應包括投資風險警語及商品風險說明。
  3. 但屬法人之專業客戶,其風險預告書之內容及交付程序,得依證券商內部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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