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0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193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6729號函)

所有條文

  1.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漲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下列各款選擇權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1. 一、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契約。
    2. 二、以股票或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2. 遇國內外期貨或現貨市場跌幅逾本公司所定之一定比率時,對於前項各款選擇權契約,一般交易時段之買權即時價格區間下限與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之退單點數,得放寬為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二倍。
  3. 前二項規定,於本公司開盤後取得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中所有到期契約當盤最新波動度,或依第十二條第三項宣布調整即時價格區間時,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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