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0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120201935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8條、第11條條文,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672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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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基準價,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七款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以選擇權評價模型並參酌下列條件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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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的價格,包括同標的且同到期日之期貨基準價、現貨標的價格、指數成分股除息影響點數及國內外相關商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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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波動度,包括以選擇權買賣報價價格與數量等交易資訊決定之波動度、相關期貨交易契約波動度或標的價格波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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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率,包括臺北金融業拆款定盤利率、臺灣短期票券報價利率指標或臺灣銀行新臺幣基準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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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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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距到期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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