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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處分停業或自行歇業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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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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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停業公文之送達及停業前業務之輔導及協助:本公司應以最速件方式將公文送達,並經由股市基本市況報導系統(MIS)對外發布。於正式停業前三天,本公司人員應即赴停業證券商先行輔導該停業證券商暫時移轉委託人之集中保管帳戶及信用交易帳戶,並協助停業證券商之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或其他證券商開立新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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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指定他證券商代為辦理停業證券商其客戶信用交易之委託買賣及交割:比照「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九條規定,就其簽具委任代辦交割事務之第一順位受委任證券商為其客戶信用交易之委託買賣及交割。但如因特殊情形本公司得指定他證券商辦理,並由本公司於停業公告函中一併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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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停業證券經紀商於其停業前,本公司得調整營業細則第二十八條之一所訂受託買賣總金額對可動用資金淨額之倍數,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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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停業前未開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客戶委託買賣之證券,應通知停業證券經紀商,轉知該客戶其原委託買賣之證券,需於取得現股後,方可在他證券經紀商為賣出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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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查對停業證券經紀商於停業前依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是否均辦妥手續,以及規定收執之「證券支付憑單」是否均換取證券,如尚未辦理,停業證券商應指定他證券商代為補正,本公司亦應協助儘速換取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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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注意停業證券經紀商,停業前二個營業日「交割代價」之收付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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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查核停業後第一、二天其應付交易所價款、股票是否交割清楚,與客戶之交割款券是否順利,另應付予客戶之價款是否均已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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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配合委任證券商之開戶建檔,於停業前三個營業日每日下午二時結算作業前,將停業證券經紀商之終端機,改為受委任證券經紀商之終端機供其建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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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業證券商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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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儘速於營業廳佈告欄張貼本公司送達之停業函,並公告通知客戶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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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停業日起有關證券依法送存,存券領回及轉撥事宜,由受委任證券商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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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業證券商仍應辦理停業前所買賣交易有關款券之交割,並依本公司營業細則之規定向本公司及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完成結算交割手續(含存券不足之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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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開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客戶,於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委託買進之證券,如非以現款或即可兌現之票據辦理交割,或為變更交易方法之股票者,不得於停業日後第一個營業日委託他證券商賣出,以免不及履行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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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告知已開立信用交易帳戶之客戶,須在受委任證券商另行開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帳戶後,始得委託其買賣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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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停業前應於下午結算作業時,提供終端機配合受委任證券商辦理委託買賣及集中保管帳戶之開戶建檔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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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證券經紀商於停業前依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申請辦理補正之證券,應儘速辦妥手續,如有未及申辦補正者,應通知受委任券商代為辦理補正手續;代客買賣如有因賣方申請辦理補正而收執「支付憑單」情形時,應速洽本公司換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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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停業日前一個營業日發生之錯帳,除向本公司申報外,並立即以連線之終端機輸入集保公司電腦主機更正資料,未及於當日買回或轉賣予以沖抵者,應委託他證券商於停業開始日以一般處理專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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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客戶未領回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開掣之集中保管憑證,應通知客戶儘速領回,未領回部分,應於停業日編製客戶集中保管憑證明細表連同憑證,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並公告通知客戶向受委任證券商處辦理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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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停業前未開立集中保管帳戶之客戶委託買賣之證券,應儘速通知其領回,如有未領回依法令規定須送存者,證券經紀商應於停業起三個營業日內,檢具客戶開戶資料,編製清冊連同證券,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以其名義送存集保公司保管,同時由受委任證券商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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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證券經紀商應編製「信用交易客戶開戶名冊」、「客戶信用交易餘額明細表」、「客戶集中保管證券明細表」、「營業日報表」等,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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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證券經紀商應指派業務(營業員)人員股務人員,於停業期間至受委任證券商營業處(不得進入營業櫃檯),協助辦理客戶在受委任證券商委託買賣證券及交割有關事宜;並應指派結算員協助受委任公司辦理客戶「融券現價」或證券依法送存、存券領回、轉撥交付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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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證券經紀商應編製「最後交割日(最後營業日起第三個營業日)試算表(或日計表)」、「銀行存款明細表」(含定期存款並附存款證明,支票存款加附調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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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就已開設集中保管帳戶之客戶,證券經紀商應為左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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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停業前一營業日將已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券餘額及變動增減數額,連同印鑑卡或簽名式樣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並自停業日起,由該受委任證券商代為處理存券領回及轉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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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客戶逾期未領回之證券,應編製清冊一併移交受委任證券商,以停業證券商名義送存集保公司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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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停業日起,客戶之信用交易融資買賣有價證券,於現金償還證券金融公司後,由證券金融公司以轉撥方式撥至該客戶帳戶,再由客戶至受委任證券商辦理轉撥或領回,或由受委任證券商至證券金融公司代辦現償提領後轉交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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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證券經紀商在停業期間,仍應按規定繳交電腦設備使用費、資訊使用費及集保公司各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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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自營商應於停業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將所持整交易單位有價證券送存集中保管,零股部份俟換發成整股後亦同,債券部份並應予封存,非俟復業不得領回、轉撥或啟封;上開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並應造具清冊送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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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委任券商應行辦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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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經紀商在代理停業證券商信用交易業務前,應先向復華證券金融公司洽簽代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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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代理信用交易有關之交割憑證(信用交易申請表、營業日報表、現款現券償還表、信用交易股票交付清單、股票抵繳融券保證金或追繳差價),應分別列表製作,並於各表單上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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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證券經紀商代理停業證券商經辦信用交易所製作之買賣報告書,應分開製作裝訂,停業證券商部分,仍沿用原信用帳號,並加蓋「代理○○證券公司」之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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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前二項表單並應彙總轉送復華證券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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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原在停業證券商開立帳戶之委託人,欲領回已送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集中保管證券時,須檢附臨時收據及憑證聯為之,證券經紀商應另行編列領回清冊,並註明「代理○○證券公司」字樣,檢送復華證券金融公司辦理領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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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停業證券商停業期間內,有關證券依法送存、存券領回、轉撥,及編製過戶所需「股票所有人名冊」、「受益憑證受益人名冊」、「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等事宜,受委任證券經紀商應依集中保管公司之規定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