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9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2842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475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20條 (結算會員受託客戶結算應簽約、申報及契約應記載事項)
  1. 結算會員從事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2. 二、取得客戶書面聲明已充分瞭解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並遵守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2. 結算會員受託從事集中結算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3. 第一項第一款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一、結算會員及客戶名稱。
    2. 二、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
    3. 三、結算契約結算交割事宜。
    4. 四、客戶保證金繳存、提領、追繳及應全數繳存至本公司等相關事宜。
    5. 五、客戶違反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提交集中結算之限制措施與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之處置事宜。
    6. 六、結算會員破產、清算、經本公司暫停集中結算業務或停止終止結算交割契約時,本公司結算帳戶內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之處置事宜。
    7. 七、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及相關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處置事宜。
    8. 八、結算相關費用。
    9. 九、其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4. 第一項第二款書面聲明,結算會員應於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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