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2842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47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18條 (結算會員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
為辦理與客戶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放、收付及處分,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放客戶保證金,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
結算會員對客戶存放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
第一項本公司指定之機構,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