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2842號函修正發布第14條、第18條、第20條;增訂第18條之1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5475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第14條 (本公司設置結算會員自有及客戶帳戶)
-
本公司為載明結算會員之部位及保證金等帳務資料,應按各結算會員之自有及個別客戶設置結算帳戶,逐日登載下列事項:
-
一、結算契約之數量及規格。
-
二、結算契約約定應收付之固定利率利息金額與浮動利率利息金額計算與收付。
-
三、應繳結算保證金計算與收付。
-
四、結算契約變動保證金、洗價損益、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之計算與收付。
-
五、結算保證金餘額。
-
六、保證金之追繳或提領。
-
七、其他結算契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之款項收付。
-
-
前項各結算帳戶應載明其帳戶之每日結算類型。個別客戶結算帳戶應依不同客戶分別設帳,各結算帳戶間之保證金及各款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不得相互流用。
-
本公司於帳戶設置完成後之次一營業日,始得受理結算會員以該帳戶提交交易契約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