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9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2006810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3條、第27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47912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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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二項之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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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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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製作董事會及股東會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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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協助董事、監察人就任及持續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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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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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協助董事、監察人遵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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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向董事會報告其就獨立董事於提名、選任時及任職期間內資格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章之檢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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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董事異動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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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依公司章程或契約所訂定之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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