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49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
期貨商作業委外,主管機關、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同業公會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
-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期貨商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