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49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作業委外,主管機關、中央銀行、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同業公會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並進行金融檢查或查核。
  2. 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或其他法令之情形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通知委託期貨商依契約規定終止委託、要求其限期改善,或暫停委託直至受委託機構確認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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