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3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49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對於涉及營業執照所載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作業委外,以下列事項範圍為限:
    1. (一)資料處理:包括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輸出,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
    2. (二)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之作業。
    3. (三)電子系統客戶服務業務,包括電話自動語音系統服務、客戶電子郵件之回覆與處理作業、電子系統客戶之相關諮詢與協助,及電話客戶服務。
    4. (四)內部稽核部分作業項目。但禁止委託其財務簽證會計師辦理。
    5.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得委外之作業項目。
  2. 期貨商應依主管機關、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期貨交易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規定方式,確實申報有關作業委外項目、內容及範圍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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