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3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498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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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將作業委託他人處理(以下簡稱為委外),應簽訂書面契約,並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但涉及外匯作業事項並應依中央銀行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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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適用之期貨商,包括本國期貨商及其國外分支機構及外國期貨商在臺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