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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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報明並備具左列事項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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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之名稱、種類及其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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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所營之事業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所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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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本總額。如發有股份者,其股份總額、股份種類、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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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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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所在地及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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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本國設立登記及開始營業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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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及公司負責人之姓名、國籍、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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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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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或其他公司之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姓名、國籍、住所、所認股份及已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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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章程及其在本國登記證件之副本或影本,其無章程或登記證件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其為公司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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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在其本國依許可而成立者,其本國主管機關許可文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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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依中華民國法令其營業須經許可者,其許可證件之副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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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在中華民國營業之業務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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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股東會或董事會,對於請求認許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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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類文件,其屬外文者,均須附具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