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每次發行新股結束後十五日內,董事會應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1. 一、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2. 二、發行新股之總額。
    3. 三、關於增加資本之股東會議事錄。
    4. 四、發行新股之董事會議事錄。
    5. 五、決議發行新股之年、月、日。
    6. 六、新股收足之年、月、日。
    7. 七、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股東名簿。
    8. 八、增加資本或發行新股後之董事、監察人名單。
    9. 九、第二百六十八條申請核准之通知。
    10. 十、發行特別股者,其特別股之種類、總額及每股金額。
  2. 前項第七款之股東名簿,公開發行之公司得免送。但應送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冊。
  3. 第四百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發行新股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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