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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其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發行人主動提供或本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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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或其負責人發生首次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拒絕往來或其它喪失債信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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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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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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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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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轉讓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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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會決議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轉讓或解散,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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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司或轉換股份之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壹億元之未上櫃公司。被併購者係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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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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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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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約設算獲賠金額後之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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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巿場流傳之訊息有重大影響公司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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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股票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但屬申請轉至一般板而終止登錄戰略新板為櫃檯買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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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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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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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發行人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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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得以視訊方式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但發行人有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情事或其他經本中心認為重大之事項,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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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項所訂各款情事之一者,除發生該項第六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依前條規定將事件內容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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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事者,視同發行人重大訊息,由發行人召開說明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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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七項至第九項、第十一項、第十三項及第十四項規定,於戰略新板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