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
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營業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
-
控制公司未為第一項之賠償,從屬公司之債權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從屬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前二項從屬公司之權利,請求對從屬公司為給付。
-
前項權利之行使,不因從屬公司就該請求賠償權利所為之和解或拋棄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