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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紛爭調解處理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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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未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之案件,其爭議事件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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