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
  2. 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十日前為之。
  3. 妨礙清算人之檢查行為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清算人造具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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