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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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公司債時,應將左列事項,申請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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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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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債總額及債券每張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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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債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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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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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償還公司債款之籌集計畫及保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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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債募得價款之用途及運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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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已募集公司債者,其未償還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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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債發行價格或最低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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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股份總額與已發行股份總數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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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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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最近三年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各項表冊;開業不及三年者,所有開業年度之各項表冊;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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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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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代收款項之銀行或郵局名稱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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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承銷或代銷機構者,其名稱及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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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有發行擔保者,其種類、名稱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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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發行保證人者,其名稱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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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或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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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能轉換股份者,其轉換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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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董事會之議事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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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公司債其他發行事項,或證券管理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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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前項各款事項有變更時,應即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更正;公司負責人不為申請更正時,由證券管理機關各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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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七款、第九款至第十一款、第十七款,應由會計師查核簽證;第十二款至第十六款,應由律師查核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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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二款之受託人,以金融或信託事業為限,由公司於申請發行時約定之,並負擔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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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十八款之轉換股份額,如超過公司章程所定可轉換股份之數額時,應先完成變更章程增加可轉換股份之數額後,始得為之;其處理準則,由證券管理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