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2. 法院對於檢查人之報告認為必要時,得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
  3. 對於檢查人之檢查有妨礙行為者,或監察人不遵法院命令召集股東會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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