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股東會之議決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蓋章,並於會後十五日內,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
  2. 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
  3. 議事錄應與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
  4.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項規定,不保存議事錄、股東出席簽名簿及代表出席委託書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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