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司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6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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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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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東之本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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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股東之股數及其股票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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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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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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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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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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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負責人所備股東名簿有虛偽記載時,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