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2.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3.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其他公司合併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其於資產負債表或財產目錄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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