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6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8600143180號令修正公布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至第16條、第19條至第22條、第41條、第63條、第73條、第74條、第83條、第87條、第89條、第90條、第93條、第101條、第103條、第112條、第118條、第135條、第138條、第145條、第146條、第161條、第161條之1、第167條至第170條、第172條、第183條、第184條、第195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7條至第219條、第230條、第232條、第237條、第245條、第248條、第252條、第259條、第267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5條、第293條、第300條、第313條、第326條、第331條、第371條至第376條、第378條、第380條至第382條、第386條、第396條、第398條至第400條、第402條、第403條、第405條、第412條、第419條、第424條、第435條至第437條、第449條;增訂第369條之1至第369條之12及第六章之一章名;刪除第383條條文(中華民國90年12月11日行政院臺九十經字第071409號令發布第383條修正條文自91年1月1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經理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以一人為總經理,一人或數人為經理。
  2.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
    1.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2.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3. 三、股份有限公司須有董事過半數且同意。
  3. 置有總經理之公司,其他經理之委任、解任,由總經理提請後,依前項規定辦理。
  4. 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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