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銀行總行所在地之日報公告後,報主管機關撤銷銀行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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