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8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所稱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指本公司依本辦法規定退回所適用契約之新進買賣申報。
  2. 本辦法所適用之契約如下:
    1. 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未含金融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櫃買富櫃200指數期貨契約、FTSE4GOOD臺灣指數公司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契約、臺灣指數公司臺灣上市上櫃生技醫療指數期貨契約、臺灣半導體30指數期貨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道瓊工業平均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S&P5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及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契約。
    2. 二、股票期貨契約。
    3. 三、商品期貨契約:黃金期貨契約、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及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
    4. 四、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小型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契約、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契約、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契約。
    5. 五、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選擇權契約。
    6. 六、以受益憑證為標的之股票選擇權契約。
    7. 七、黃金選擇權契約。
  3. 本辦法適用於前項契約之單式買賣申報,及要求同時成交不同契約之組合式買賣申報。
  4. 本辦法於集合競價、鉅額交易或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契約因組合式買賣申報所衍生之買賣申報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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