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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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合宜的獎金或績效評量制度,應包含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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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確保所訂定之獎金制度,不得影響業務員轉介特定商品予客戶之客觀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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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其他金融商品之佣金,不得差異過大,避免造成誘引業務員轉介特定商品之行為。惟金融商品之佣金和其它金融商品差異過大時,應進一步衡量該金融商品於不同公司提供類似商品、或不同通路間之相同產品之佣金是否合理,若無不合理之情形,則此種金融商品不受前述佣金不得差異過大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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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意業務員是否有勸誘客戶於短期間內,以多次提前終止再投資或頻繁交易之方式不當賺取佣金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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