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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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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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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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修改或製作相關標準文件交付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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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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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誇大致客戶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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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所轉介之商品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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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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