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106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25條、第40條、第41條、第6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457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41條 (應以結算契約之計價幣別現金辦理收付之結算款項)
  1.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下列結算款項,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各結算契約規定之計價幣別以現金與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1. 一、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2. 二、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
    3. 三、固定利率利息金額及浮動利率利息金額。
    4. 四、到期結算損益金額。
    5. 五、其他結算契約規定之應收付款項。
  2. 前項款項收付作業方式與繳存時限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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