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20001062號函修正發布第4條、第25條、第40條、第41條、第65條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134578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65條 (淨額結算)
  1. 本公司發生付款違約情事時,被違約結算會員得以書面申請淨額結算,本公司應即與該結算會員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其所有結算契約,經本公司指定與前開結算契約進行部位沖銷之結算契約併同提前終止;本公司亦得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全部結算會員所有結算契約。
  2. 本公司發生無清償能力情事時,應儘速通知結算會員,並依職權或結算會員書面申請,即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全部結算會員所有結算契約。
  3.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結算契約經提前終止後,由本公司計算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應收付之提前終止價值。
  4. 本公司為前項作業時,分別計算各結算會員個別客戶結算帳戶及自有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該提前終止價值為結算帳戶內提前終止結算契約所有結算會員應收款項(以正值表達)與結算會員應付款項(以負值表達)及結算帳戶其他應收付款項正負值之加總。該加總後之淨額為正數者,應由本公司給付該金額予結算會員;為負數者,應由結算會員將該淨額之絕對值金額給付予本公司;並得按結算會員自有及每一個別客戶予以歸戶計算之。
  5. 前項各結算帳戶提前終止價值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6. 第一項所稱付款違約,指本公司發生下列全部情事,但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天然災害、暴動、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不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未於期限內支付款項者,非屬付款違約:
    1. 一、本公司未如期支付結算會員申請提領之結算保證金、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或其他本公司規定結算會員之應收款項。
    2. 二、結算會員以書面催告經送達後屆滿五個營業日仍未完成款項支付。
    3. 三、本公司未於前款時限內完成款項支付,結算會員再以書面催告,經送達後屆滿五個營業日仍未完成款項支付。
  7. 第二項所稱無清償能力,指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 一、本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2. 二、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停業、歇業、解散、聲請破產法所定和解或破產宣告之決議。
    3. 三、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
    4. 四、本公司之債權人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本公司破產之宣告。但其聲請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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