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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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經本中心評議後給予獎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三個月內領獎,逾期不領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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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領獎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印章,如委由他人代領時,並應出具授權書及代領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市場不法案件檢舉獎勵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1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