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配合辦理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531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點,自即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2000808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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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積極參與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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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發行前交易之標的公債為五年期、十年期或二十年期者,中央公債主要交易商應就該年期之指標公債,於發行前交易期間持續對市場公開提供有效之雙向報價;其餘標的公債應自其發行日之前十五個營業日或發行前交易期間未達十五個營業日自財政部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至發行日前一個營業日止持續對市場公開提供有效之雙向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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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報價方式準用第三條規定。另發行年期逾二十年者得以參考報價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