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內基金資訊傳輸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3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59891號函修正發布第3條、第22條;增訂第7條之1、第20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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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資訊傳輸作業之資料,本公司應至少保存一年。但基金資訊傳輸作業之資料傳送至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者,另依本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