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內部人員開戶從事期貨交易應注意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10361129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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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商內部人員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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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兼營期貨商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法人董事、監察人限於法人本身及其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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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營期貨商之業務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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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營期貨商期貨部門人員及負責督導該部門之權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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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專、兼營期貨商之法人董事、監察人屬證券商且從事國外期貨交易者,應依證券商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辦理,不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