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5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000085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00341674號函同意核備)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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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受託買進創新板有價證券,以其委託人為合格投資人及公司依法買回其股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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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合格投資人,係指委託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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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所訂之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或符合一定條件以書面向受託或銷售機構申請為專業投資人之法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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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設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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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兩年以上參與證券交易之投資經驗,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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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淨資產達一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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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兩年度平均所得達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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