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7月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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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人員銷售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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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客戶約定分享利益或承擔損失,直接或間接要求、期約或收受不當之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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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修改或製作相關標準文件交付予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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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為客戶進行交易,或私自挪用客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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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引用之資訊有不實、虛偽、隱匿、誇大致客戶誤信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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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對所銷售之商品為特定結果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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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章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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