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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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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4條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第四十九條之二所定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合計達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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