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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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宜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治理人員,並應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規定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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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公司治理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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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公司治理主管,應依本守則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