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為授信及其他交易行為之加計總額或比率,應於每營業年度各季終了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公告、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應建置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資訊系統,以利進行相關交易行為時之查詢及控管,並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資料之蒐集、建檔,以利申報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