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1年10月1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金融控股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
  2.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3.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不適用本守則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
    1.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 二、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 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 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 五、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 六、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 七、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 八、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 九、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 十、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11. 十一、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4. 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
  5. 審計委員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並於會後二十日內分送委員會之各獨立董事成員,並應列入公司重要檔案,於公司存續期間永久妥善保存。
  6. 金融控股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其他法令及本守則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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