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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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選任獨立董事之金融控股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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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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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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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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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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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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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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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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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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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理人之績效考核標準及酬金標準,及董事之酬金結構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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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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