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1年10月1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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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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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及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至少一人代表出席,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