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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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本公司以書面或電話限價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向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交易市場申報賣出。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繼續申報,直到成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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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證券商開設「元大證券金融公司有價證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