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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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得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借款人負擔,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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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款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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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十五條規定償還放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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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十六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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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十八條規定調換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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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處分前本公司應通知借款人,處分後其不足清償者,本公司得自借款人其他放款交易退還款中扣抵,如仍不足清償,本公司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就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或其他授信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借款人,如仍有不足者,本公司依法追償。剩餘款項之撥付費用由借款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