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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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作為擔保品或抵繳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或停止買賣,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或受益憑證合併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滿時,其終止上市(櫃)買賣日、停止買賣開始日,或中央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部分還本日,或受益憑證合併基準或其信託契約終止或存續期屆滿時視為借款期限到期日(以下稱視為到期日),經本公司通知後,借款人應於視為到期日前第十個營業日前或信託契約經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後十個營業日內償還放款金額及利息。但因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或上市(櫃)公司因減資或其他原因換發有價證券,致新舊證券權利義務不同而停止買賣者,或經借款人更換擔保品,或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或受益憑證合併後存續者,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列擔保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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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提供之擔保品,遇擔保期間有更換為第二條第一項擔保品之情事,本公司得接受該擔保品至借款期限到期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