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0年6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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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擔保放款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連絡電話、地址或通訊處所,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得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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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辦法明文規定應通知借款人之事項,其通知以郵寄、借款人當面簽收方式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為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借款人未依前項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借款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者,則本公司之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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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由借款人當面簽收者,借款人簽章應與依第八條第一項留存之往來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