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0年6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00346384號函修正發布第1條至第3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借款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不予受理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本公司即通知借款人清償債務,本公司並得終止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註銷帳戶;未清償者,本公司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
    1. 一、經依公司法、破產法為重整、和解、破產之聲請者。
    2. 二、經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者。
    3. 三、其他信用有瑕疵者。
  2. 法人或其負責人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負責人或所代表之法人亦不得開立擔保放款帳戶;已開戶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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