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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洽由代理證券商之介紹或直接向本公司申請擔保放款,依下列規定完成開戶作業,經本公司徵信審定,並同意與借款人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後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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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人為本國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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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人為本國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法人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開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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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人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應親持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憑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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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人為境內外國機構投資人,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向本國主管機關登記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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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授權書正本應予留存,影本部分應加蓋「經核確由本人或被授權人親自申請且與正本無誤」字樣戳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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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本公司申請開立擔保放款帳戶,每人以一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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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為法人者,得另函證借款人確認係屬授權開戶,但借款人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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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非屬第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人者,應出具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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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第一項申請條件者,本公司得於接受借款人申請簽訂有價證券擔保放款契約書時,採足以確認客戶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