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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發佈日期
民國6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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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條
股份有限公司募股設立者,其董事、監察人應於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將左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設立之登記:
一、第一百四十五條創立會通過之報告事項。
二、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申請核准之通知。
三、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調查報告書及其附屬文件。
四、創立會議事錄。
五、董事、監察人名單,並註明其住所或居所。
六、因合併而設立申請登記者,第四百零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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